2007年3月2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一版: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律师,请您学好普通话
本报记者 徐晓

  前不久,永嘉县岩头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。那天上午一开庭,主审法官就发觉原、被告律师的语言无法沟通。原告请的律师是黄岩人,他的黄岩普通话让人很难听懂;而被告律师的永嘉方言,也让黄岩律师听得直摇头。这种情况要是发生在其他法庭,可真没法开庭了。幸好主审法官的老家正好与黄岩交界,能讲一口流利的黄岩话,永嘉话当然也不差。于是,为使案件顺利审结,主审法官只好客串翻译,将双方的辩护词翻来译去。经过整整一上午的“译审”,此案总算成功审结。
  不过,以后像这样的情况将大大减少,因为即将于4月1日起实施的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>办法》,对如何规范这些现象作了明文规定。
  律师代理案件时使用方言,很多人已经司空见惯了。但专家认为,法庭上法官和律师使用方言,不仅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,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语言会使不懂此种方言的另一方当事人产生误解,从这个层面上说就是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。
  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咨询委委员、著名语言文字学专家陈章太指出,语言文字有其特殊的规律,由于我国方言种类众多,各地使用方言的历史很长,短时间靠一部法律使所有人使用语言文字都实现规范化是不现实的。但是他强调,对于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通用语言文字水平,《语言文字法》作出的规定是强制性的,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。如教师、播音员、主持人、国家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,法律有明确规定。我们相关部门在这些职业的准入机制上要有具体可行的办法。比如,教师讲课、法官判案、政府官员在大会上讲话,都应当使用普通话。
  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>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语言文字,均须遵守本办法。根据这一条,律师不会说普通话显然是说不过去的。相反,作为行政人员、司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,自觉并带头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,责无旁贷。